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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里兰州的数字广告税含糊不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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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于否决权的边缘,马里兰州的数字广告税[1]仍然是一个定义模糊的概念。它的法律和经济缺陷已被广泛记录,但人们对立法中令人发指的模糊性并没有太多关注,特别是在这一过程的一年内,根本问题是哪些交易应纳税。本文使用程式化假设来探讨这种不确定性的程度,并强调这种模糊性对纳税人的影响。
作为对数字广告的征税,而不是对传统广告的征税,该提案几乎肯定会违反《永久互联网税收自由法案》,这是一项禁止对电子商务征收歧视性税收的联邦法律。根据广告平台的全球总收入(与马里兰州无关的经济活动)来设定费率,可能会导致美国宪法对休眠条款的分析失败。[2] 马里兰州总检察长提出了有关税收合宪性的质疑。[3]
此外,由于马里兰州对“州内”广告征税,马里兰州公司向马里兰州居民做广告的经济影响将大大减少。考虑到大多数在线广告的动态定价,并根据所选广告区域的人口统计信息(例如年龄、性别、地理位置、兴趣和购买方式)计算费率,然后将税费转嫁给广告商。对于大多数广告平台而言,这将是微不足道的,即使立法者已经通过了拟议的立法,正如所提议的那样,禁止平台在广告发票上添加马里兰州的“附加费”。[4]
过去,所有这些问题以及法案起草的不准确性都受到关注。然而,人们对所关心的问题仍然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还有多少悬而未决的问题以及这种模糊的语言如何产生双重征税,势必会造成极大的混乱。
数字广告税将是国家税收的新发展,而且非常新颖,加上税法的复杂性,需要准确、精确的法律语言。这样的立法至少应该圆满解决以下问题:
拟议的数字广告税引发了关于应该向哪一方或多方征税的问题。结果可以解释为对数字广告供应链中的多个环节征税。立法准确性的缺乏加剧了税收金字塔对经济的负面影响。
马里兰州税对数字广告有广泛的定义。它鼓励纳税人挑战其广度,并邀请国家审计长建立一个几乎无限的网络。
基于其所有来源(即不仅仅是数字广告)的年总收入,广告平台应税基础信息的税率从 2.5% 上升至 10%——对于可能面临经济压力的州的广告商来说,信息通常是不透明的发生这种情况,其经济原因很少,法律上的不确定性也很大。此外,不断提高的税率表还可以将马里兰州数字广告服务总收入低于100万美元且年总收入低于1亿美元的任何实体排除在纳税之外。因此,该税实际上针对的是数字广告界的大公司,可能违反宪法。
大会没有定义“州内”数字广告的构成。相反,它将这一关键权力委托给了审计长,而审计长可能是非法的,或者至少会引起不必要的、可能是大量的诉讼。
想象一下一家生产和销售航海主题手表的灯塔手表公司(产品广告商)。想象一下,Ship Shop 是一家销售船只和配件以及其他服务于航运业的公司,并拥有在线业务,吸引了 Lighthouse Watch Company 想要吸引的客户。最后,想象一下第三方,一家广告代理服务公司 Nile Advertising,其业务是将 Lighthouse 等产品广告商与 Ship Shop 等网站所有者联系起来。尼罗河广告公司在船舶商店的门户网站上推广了灯塔的广告活动。[5]
Lighthouse 聘请 Nile 在相关网站上做广告。每当潜在客户点击广告时,Lighthouse 同意向 Nile 支付费用(1 美元)(每次点击成本)。Nile 同意每次在 Ship Shop 网站上向用户展示广告(每次展示费用)或每次客户点击广告时,向 Ship Shop 支付费用(0.75 美元)。在这两种情况下,尼罗河都会向 Lighthouse 收取一定的费用,其中大部分最终将由 Ship Shop 展示,但一部分将由尼罗河保留以提供服务。因此,有两种数字广告交易:
交易 1:当用户点击 Ship Shop 网站上的 Lighthouse Watch 广告时,Lighthouse 向 Nile 广告公司支付 1 美元。
交易 2:当用户点击 Ship Shop 网站上的 Lighthouse 广告时,Nile 向 Ship Shop 支付 0.75 美元。
马里兰州的数字广告税将适用于“按浮动比例计算”的“该州人们从数字广告服务中获得的年总收入”。[6] 因此,为了将该定律应用于我们的假设事实,我们需要确定:
这是一个简单的分析。最广泛意义上的数字广告税术语描述了成为“个人、接收者、受托人、监护人、个人代表、受托人或任何形式的代表以及任何合伙企业、公司、协会、公司或[7]”的可能性,毫无疑问,我们假设各方——灯塔、造船厂和尼罗河——都是“人”。因此,它们都是一种可能被征税的实体。
换句话说,实体的总收入类型是否包含在税基中?数字广告税按照“应税基数”征收,“应税基数”定义为“国家数字广告服务收入总额”。[9] 该分析需要分析几个不同的术语。因为“数字广告服务”由几个已定义(和未定义)的术语组成,包括:
数字广告税提案没有定义“发起”或“广告服务”,这造成了最初的不确定性。例如,数字广告服务与收到的收入之间的因果关系必须有多密切,收入才能“源自数字广告服务”?正如我们将看到的,如果没有这些术语的精确(或任何)定义,就很难确定广告税是否适用于许多常见的商业交易,例如我们假设的情况。
但更重要的是,该提案没有提供任何指导来确定总收入何时处于“这种状态”。[14] 正如我们在将税率应用于假设场景时所看到的,这是一个巨大的漏洞,留下了许多悬而未决的问题。结果,由于未能提供“州内”关键词的定义而带来的必要的不确定性播下了许多诉讼的种子。让我们检查交易以确定哪些交易包含在基础中:
为了回答这个问题,我们必须要问,Ship Shop网站上的Lighthouse广告是否属于“数字广告服务”。这就需要询问 Lighthouse 广告是否是“软件,包括网站、网站的一部分或应用程序”。[15] 抛开税收 该提案没有对“软件”进行定义,不难得出灯塔广告是网站的一部分的结论。因此,我们将继续分析并得出结论,Ship Shop网站上的Lighthouse广告很可能是一种“数字广告服务”。
因此,关键问题是尼罗河1美元的总收入是否“来源于”数字广告服务。[16] 如上所述,由于没有定义“来源”,数字广告税留下了一个问题:数字广告与收入接收之间的因果关系必须有多直接,才能使这些收入“来源于”数字广告。
Nile 的 1 美元收入用于为 Lighthouse 提供广告经纪服务,而不是数字广告服务。换句话说,Lighthouse 向 Nile 支付的费用取决于 Ship Shop 网站上显示的 Lighthouse 横幅。由于法律没有定义数字广告服务与收到的总收入之间的必要因果关系,因此尚不清楚马里兰州议会是否打算将收到的尼罗河1美元数字广告经纪服务视为“源自”数字广告服务。
但对于出现在 Ship Shop 网站上的 Lighthouse 横幅广告(用户点击它),Nile 将不会获得总计 1 美元的收入。因此,可以说,Nile 从 Lighthouse 获得的 1 美元总收入至少间接来自于 Shop Shop 网站上出现的 Lighthouse 广告(数字广告服务)。由于 1 美元仅与横幅广告间接相关(并且是尼罗河广告经纪服务的直接结果),因此无法确定 1 美元是否“源自”“数字广告服务”。
假设从 Lighthouse 收取的 1 美元尼罗河被用作经纪人,在 Ship Shop 网站上展示 Lighthouse 的横幅广告作为“数字广告服务的总收入”,那么这些总收入是“国家的”吗?
当该州的总收入“来源于”数字广告服务时,税收没有定义(并且没有提供指导提示)。 [17]
尼罗河如何确定向 Lighthouse 出售经纪服务的 1 美元总收入的来源?
为了做出这一决定,Nile 应寻求 Lighthouse(为其提供广告经纪服务的客户)或 Ship Shop(不是 Nile/Lighthouse 交易的一方,但已查看并点击其网站上的数字广告服务)或本身(提供提供总收入来源的服务)?该立法没有为做出这一决定提供指导。因此,尼罗河是否应该出于以下考虑做出这一决定:
关于上述问题,造船厂的信息可能有限,并且某些功能可能在多个这些地点执行。与此同时,尼罗河不太可能知道这些问题的答案。
显然,考虑到此类证据和可靠性问题,数字广告税立法确实规定“审计长应采取法规来确定数字广告服务收入的来源国”。该条款最初引发了其他问题,包括马里兰州立法。该机构是否可以将这一权力下放给总审计长,并且由于数字广告和电子商务方面的专业知识并不是总审计长办公室的核心能力,那么总审计长将如何统治这些棘手的问题?[18]]
假设 1 美元是“国家从数字广告服务中获得的总收入”,拟议的立法如何将这一总收入分配给其他人?
我们对尼罗河假设分析的最后一步是抛开尼罗河“国家数字广告业务产生的总收入”的不稳固基础,来确定拟议的立法将如何解释这一美元的收入。换句话说,法律是将所有总收入分配给马里兰州还是只分配其中一部分?
该税规定“国家数字广告服务年总收入的一部分应当按照分配比例确定”。[19] 比例为:
该州数字广告服务产生的年总收入/美国数字广告服务产生的年总收入
即使数字广告服务处于“状态”,税收的起草方式也无法确定最简单的交易类型,因此无法确定分数的分子。然而,同样令人不安的问题是,为什么如果对“国家……总收入”征税,还需要进一步分摊。[20] 这些问题也适用于这里分析的两笔交易。
正如我们在分析尼罗河的经纪服务是否会被征税 1 美元一样,我们首先需要问从尼罗河收到的 0.75 美元的船店是否“源自数字广告服务”。在上面的分析中,我们已经确定信标广告是网站的一部分,因此它很可能是“数字广告服务”的结论不无道理。
因此,关键问题是Ship Shop 0.75 美元的总收入是否“源自”数字广告服务。如上所述,由于没有定义“来自”,该法案留下了一个问题:数字广告与从数字广告“获得”的收入之间必须存在什么因果关系。Ship Shop 因允许 Lighthouse 横幅广告出现在其网站上而获得 0.75 美元。基于这些事实,似乎很难说 Ship Shop 没有从数字广告服务中获得总计 0.75 美元的收入。
假设从尼罗河获得的 0.75 美元船店允许“信标”广告作为“数字广告服务的总收入”出现在其网站上,那么这些总收入是“国家的”吗?
数字广告税提案没有定义“州内”关键词。另外,通过将修饰语“源自”置于“本州广告服务总收入”之前,尚不清楚“源自”是否修饰“本州”。如上所述,我们需要问:a)总收入是否一定来自国家(即语言和语法歧义)(即接收、生成和查看);b) 数字广告服务是否必须处于“现有”状态(即发生或执行);或 c) a) 和 b)?
由于缺乏明确性,Ship Shop 在考虑与第 1 笔交易相同的分析方法后,如何确定其 0.75 美元的数字广告服务总收入的来源。
与第 1 笔交易一样,Ship Shop 可能会感到困惑的这些问题的答案充其量只是模糊的猜测。此外,还将应用相同的分配分析。
考虑到法律语言的模糊性,我们可能会进一步询问在Lighthouse网站上购买手表的顾客是否通过Nile在Ship Shop网站上的付费广告发现了该产品线,是否也产生了一些“来源”数字广告的总收入服务。起草者当然不可能有这个更广泛的定义,所以这里不再做进一步的分析。然而,这种解释甚至没有任何考虑的余地,这进一步说明了数字广告税立法起草过程中缺乏准确性。
然而,还有其他方法,即使您只是查看广告本身,用户的位置也很重要。最终,Lighthouse的数字广告服务定位在哪里?
我们知道这些问题可以通过多种不同的方式来回答,并可以得出不同的结论。
这一假设说明了马里兰州数字广告税的失败未被充分认识。不仅法定税收含糊不清,而且如果广告没有完全交付给州(其中许多将是州内企业),不仅税负可能会大部分(如果不是全部)下降,而且税收制度也会下降设计如此糟糕,使得很难确定哪些交易将源自该州。其结果很容易造成双重征税。毫无疑问,这将带来巨大的不确定性和诉讼。
[5] 在现实世界中,其中一些假设的实体可能太小而无法承担拟议的税收,但读者可以在心理上替代他们想要的任何大公司。
[8] 为了分析的目的,我们假设实体交换商品或服务的每一项收入都是“总收入”。
[9] 请注意,税收提案将“来自数字广告服务”纳入税基收入。由于未能提供修改“源自”的短语,该法规将税基定义为“源自在该州提供的数字广告服务”或“源自“在该州产生收入的数字广告服务”。或者“源自在该州查看的数字广告服务。”
[13] 代号:Tax-Gen。§7.5-101(e)。需要注意的是,这个定义并不要求用户访问数字广告服务,而只要求用户“能够访问”该服务。
[14]另见脚注 8,其中指出,通过将税基定义为包括“该州数字广告服务的总收入[但未能提供修订值]”,立法可以提供多种解释。
[16]假设横幅广告是一种数字广告服务,我们将在下一节中分析总收入是否处于“州内”状态。
[17]如上所述,请参阅脚注8。数字广告税未能明确解释“在本州”提供或提供数字广告服务的行为的模糊性。
[18] 大会承认主计长缺乏做出决策的专业知识,包括要求纳税人在纳税申报表中包含“附件,其中列出了主计长确定他所产生的年总收入所需的任何信息”。该州的数字广告服务。”马里兰州代码,税务生成。§7.5-201(c)。这是立法机关应有的惩罚(和尽职调查)。
[20] Complete Auto Transit, Inc. v. Brady, 430 US 274 案要求分摊多州税收,但马里兰州立法中采用的“测试”是通过乘以归属于马里兰州的总收入来自我引用的。所有美国总收入(产生初始数字)都应归属于马里兰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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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red 是美国税务基金会国家税收政策中心的国家项目副总裁。此前,他曾担任弗吉尼亚州参议院立法主任,并担任全州竞选活动的政治主任,为许多候选人和民选官员提供研究和政策制定建议。
税基是税务机关征收的收入、财产、资产、消费、交易或其他经济活动的总额。狭窄的税基是非中性且低效的。广泛的税基降低了税务管理成本,并允许以较低的税率增加收入。
当同一最终产品或服务在生产过程中多次征税时,就会发生税收累积。根据供应链的长度,这可能会产生截然不同的有效税率,并可能严重损害利润率较低的公司。总所得税是税收积累的主要例子。
双重征税是指对同一美元的收入缴纳两次税款,无论该收入是公司收入还是个人收入。
分配是根据特定司法管辖区的公司收入或其他营业税确定的公司利润的百分比。美国各州根据其辖区内的公司财产、工资和销售百分比来分配营业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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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年2月24日